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4〕102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
(一)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清洁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争取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530万千瓦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二)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上耗煤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和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从严控制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全市从严控制新建各类燃煤锅炉。推进主城区形成以天然气供热为主、大型煤电机组供热为补充的清洁供暖格局,逐步开展主城区供暖燃煤锅炉替代退出。(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30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淘汰30万千瓦以下低效发电抽凝机组,2025年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煤电行业转型升级关停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清洁取暖。2024年完成15万户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