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项目补贴标准
(一)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度补贴标准为1.5万元/蒸吨,补贴量以当年实际竣工验收完成为准。
(二)燃煤锅炉“拆小并大”:20蒸吨及以下按照15万元/蒸吨给予经营性补偿(最高补偿200万元/台),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20蒸吨以上按照250万元/台给予经营性补偿,10元/平方米给予联网补贴。40蒸吨及以上“一事一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燃气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蒸吨(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四)电蓄热集中供热改造:5万元/兆瓦(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五)热泵集中供热改造:地(水)源等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0元/平方米。远郊区县乡镇热泵集中供热改造200元/平方米,其他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改造12元/平方米。(不包括学校类项目和覆盖范围内学校的供热面积)。
(六)生物质能供热改造:生物质“一镇一网一热源”改造15万元/蒸吨;生物质锅炉改造5万元/蒸吨。
(七)煤改洁:
1.取暖设备部分:燃气壁挂炉、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光热+辅助热源等取暖设备按照设备投资额的80%补贴,燃气壁挂炉最高64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风机最高8800元/户、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最高10000元/户、光热+辅助热源最高10000元/户;低碳供热项目最高10000元/户;生物质炉具按照中央资金平均最高不超过2500元/台(颗粒炉最高3200元/台,压块炉最高2200元/台,含安装等费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本级财政承担。除安装生物质炉具居民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居民按照设备购置款90%给予补贴。
2.运行补贴部分:
(1)电费、燃气补贴:采暖季电费按照0.2元/千瓦时补贴,燃气费按照1元/立方米补贴,本年度最高补贴600元/户。2022年度进行改造并选择延后一年补贴的,本年度最高补贴800元/户。其他冬季取暖补贴政策高于此标准的,就高享受政策补贴,低于此标准的,按此标准差额给予补贴。
(2)生物质燃料补贴:对实施生物质炉具改造的农户,按照连续两个采暖季退坡补贴,即2024-2025年、2025-2026年,两个采暖季分别为2吨/户、1吨/户。中央资金按照最高700元/吨进行补贴,超出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年建设期后,根据煤改洁改造效果及财政状况,另行研究运行补贴延长政策。
(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城区节能改造50元/平方米;农房节能改造按照建设投资的80%给予补贴,其中:整体改造最高10000元/户,局部改造最高4000元/户(各县区整体改造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改造总户数的20%)。
(九)超低能耗建筑:50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