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追溯性征税体系,这一体系在全球各国的征税体系中是最为特殊的。
WTO《反倾销协定》第9.3条,规定了反倾销税的课征制度。其认可了两种不同的反倾销税征收制度,即追溯课征制度与预期课征制度。
追溯课征制度
目前常见的,仅有美国使用此制度。
依据该种征收制度,反倾销纳税税率由原审和复审确定,其中,原审得出的税率只是未来纳税的估计,原审后根据原审税率缴纳保证金,实际应付的反倾销税金额将在常规年度复审(又称“反倾销税课征复审”)中追溯性予以确定。
追溯课征制度的优点是该税率十分准确,奖励那些将其出口产品价格提升到不再倾销水平的出口商,缺点是复审周期长、成本高。
WTO《反倾销协定》第9.3.1条规定,采用追溯课征制度的调查机关,必须从复审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确定反倾销税支付的最终税责,并且任何已付反倾销税的返还,应当在做出裁定后90天内完成。
第9.3.1条在谈判过程中几易其稿,准确的截止日期也在不断修改。创立准确的截止日期,纠正了美国不断推迟完成行政复得终审截止日期的做法。
预期课征制度
以欧盟、加拿大及中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采用此制度。
依据预取课征制度,反倾销税是依据调查期内形成的裁定而课征的反倾销税,并在未来五年,依据原审调查中确定的税率予以征收。
预期课征制度的优势是其无论是对调查机关,还是出口商,都是十分简单,便于进行管理。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不十分准确,在反倾销税征收的时刻,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过时了一年半至两年半时间。
另外,特别是征收从价反倾销税时,预期课征税制度意味着,相同百分比的税率适用于随后所有进口产品,而不管其价格水平高低。因此,即使出口商将其出口价格提高到不再倾销的水平,进口商事实上反而要支付一个更高金额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追溯课征与预期课征,是目前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所使用的两种方法。
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预期课征,其比较容易管理;但作为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采用的是追溯课征反倾销税。因此,后者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远大于其使用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