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方面,《若干措施》要求,重点支持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淄博—潍坊北部等地热能富集区以及烟台、威海、临沂、济宁等地热能丰富地区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支持各市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
优化资源配置和审批服务方面,鼓励各市因地制宜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合并编制、合并审查,提高审查效率,减轻地热矿山企业负担;对位于相同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型地热供暖项目,实施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鼓励科技攻关和平台创建方面,支持开展中深层地热能勘查开发、“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尾水回灌等关键技术攻关,对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和发挥领军作用的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
《若干措施》提出,采用地埋管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小区浅层地热能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省级浅层地热能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按有关程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加大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村镇地热能供热项目,可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
引导推广应用和示范创建方面,支持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新建农村社区以及高铁站、机场等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结合供暖(制冷)需求,因地制宜推进“地热能+”多能互补、梯级利用;在实施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的区域内,新开发建设地热能分布式供热项目,可不受特许经营权的限制,但供热特许经营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具有优先权。